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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相關法律文件匯編
法律主體性: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是我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單行法。該法第三章第三節為“防治生活垃圾汙染環境”,其中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分類收集、運輸,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壹部系統管理城市固體廢物的法律,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條按照下列標準分類:(壹)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於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二)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電池、廢燈具、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生活垃圾;(3)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餐廚垃圾、剩飯剩菜、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渣等易腐生物質生活垃圾;(4)幹垃圾,即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濕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