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潔明了、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券在境內外同時公開發行和交易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第七十九條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以及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定期報告,並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和公告:(壹)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報送並公告年度報告,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本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二)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兩個月內,報送並公告中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