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五條。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發生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二十條租賃期間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五條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