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迫性勸酒,如使用“不要喝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醉酒不省人事、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勸酒;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例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喝酒而誘發疾病;
3.未能安全護送醉酒者。例如,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他是無意識的,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者未將其送往醫院或安全送其回家;
4.酒駕未勸阻司機導致事故及其他損害的,同飲者不僅要對與其同飲的伴侶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傷的另壹方承擔相應責任;
飲酒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1。故意飲酒型。在飲酒致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飲酒人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仍實施該行為;因此,如果發生損害後果,可以認為是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飲酒者應承擔主要賠償法律責任。2.放縱的飲酒。如果對飲酒人的生命安全置之不理,任其發展,導致飲酒人的人身損害後果,應認為與被害人共同飲酒的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負有支付1/3以上賠償金的法律責任。3.沒有救援類型。發現不良反應後,同飲者負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搶救、及時關心幫助等法律和道德義務。二人以上對同壹過錯沒有過錯,但其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合並產生同壹損害的,應當按照過錯大小或者原因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4.雙方都沒有錯。飲酒者喝了少量的酒,但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的疾病甚至死亡,而飲酒者並不知道自己不會獲救。發現不良反應後,同飲者負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搶救、及時關心幫助等法律和道德義務。二人以上對同壹過錯沒有過錯,但其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合並產生同壹損害的,應當按照過錯大小或者原因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