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免冠照片等重要證件,* * *向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
2、雙方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婚姻登記申請聲明書》,經確認後,在申請書上簽名或按手印;
3.登記機關要求雙方提交相應的材料和證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主要材料包括:雙方均達到法定年齡且無配偶或直系血親的證明。登記機關確認無誤後,婚姻雙方現場拍照,並繳納相應手續。登記處辦完手續後,可以及時通知雙方領取結婚證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