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聾啞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聾啞人不是不負責任的人,他們也沒有喪失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由於他們身體上的缺陷和智力發展上的壹定限制,刑法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聾啞人犯罪也會被判刑,但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聾啞人也屬於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遵守壹切法律法規。對於與聾啞人或盲人身份直接相關的犯罪行為,如被告人因失明而實施的過失犯罪、盜竊、詐騙、貪汙等財產犯罪,以及生活中的歧視等刺激導致的沖動性傷害等案件,考慮到聾啞人或盲人被告人特殊的身心狀況,可以按照正常人的刑事自由裁量權,依法予以從寬處罰。但在聾啞人或盲人實施的與盲人身份沒有直接關系的犯罪中,特別是在共同犯罪或有組織犯罪中,這類被告人甚至可能成為犯罪的策劃者和組織者。本案中,雖然被告人是聾啞人或者盲人,但不能作為從輕處罰的理由。
聾啞人犯罪與健全自然人的區別如下:
畢竟聾啞人和正常的自然人還是有些區別的。他們比普通人更難接受教育和法律知識,社會危害也相對較小。所以定罪量刑確實比正常自然人輕。
綜上,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需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
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