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克扣勞動者工資,但合同約定工資可以扣除,或者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代扣的除外;
2.辭職時降薪屬於變相克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3.勞動者依法辦理緊急離職手續,未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不得克扣工資;
違法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扣除工資,但每月不得超過20%;
4.試用期內突然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工資扣除由雙方協商約定,每月不得超過工資的20%。
關於離職工資結算的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結清工資;
2.工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3.無故違法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屬於違法行為;
4.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5.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合同的,勞動者應當獲得經濟補償;
6.對於違反勞動法規定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綜上所述,突然離職扣工資是違法的。除非合同約定可以克扣工資,或者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代扣,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克扣勞動者工資。離職時降薪屬於變相克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依法辦理緊急離職手續,未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不得克扣工資;違法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扣除工資,但每月不得超過20%;試用期內突然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扣除工資由雙方協商約定,每月不得超過工資的20%。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如果扣除的剩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