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3.對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二、下列案件,由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 *進行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照規定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