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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
第壹百二十壹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照規定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在訴訟請求項中,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解決民事權利糾紛的具體要求有哪些,並壹壹列舉。寫得清楚具體,如要求損害賠償、償還債務、履行合同、要求與被告離婚、支付撫養費、繼承遺產等。請求應該是合理和實際的。在事實和理由部分,爭議的基本事實應寫得清楚、實事求是。描述事實時,要求使用文明用語,不得使用辱罵性或人身攻擊性詞語,並盡可能列出確鑿證據。

1.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3.對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二、下列案件,由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 *進行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照規定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