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按無證經營查處。
理由是: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1號)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查處:(壹)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和備註事項的;因為《辦法》屬於原衛生部發布的規章,至今沒有公布和廢止,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適用。餐飲服務單位應“查處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涼菜”,這違反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許可證。“的規定。
本案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2條第壹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