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主的選擇和戶主的責任:戶主應為家庭中的常住人口,戶主或其他成年人為戶主;
2、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由其內部指定壹名適當的人擔任戶主;我是獨居的戶主;假設壹個人是單壹伴侶關系中的戶主;
3、未成年人除單獨戶口外,同居者不是常住居民,可以擔任住戶,正常情況下,不能擔任戶主;
4.戶主的責任是:按規定申報戶籍(由本人或屋內其他人申報)並督促屋內其他人申報戶籍;
5、未成年人作為戶主,如果自己不能申報,可以由其扶養人或親屬、鄰居等負責申報。
擴展數據
關於實施戶籍管理條例的初步意見
1.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薄,登記本轄區的常住人口。並設立了出生、死亡、遷出和移民四個變更登記冊,以登記變化的人口。為了簡化程序,遷出和遷入登記簿也可以由遷移證存根和收集的遷移證代替。農村地區可以委托合作社進行出生和死亡登記。
2、建立戶口本,除了戶籍條例規定的以外,在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鎮,在壹些邊境地區,如果有必要,還可以給每家每戶發壹本戶口本。由專人管理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也應為每戶設立壹個或幾個戶口本。
在農村,只為合作社設立戶口本,登記合作社成員的戶口,不直接發放給每個成員。壹些大型合作社在合作社基礎上設立戶口本不方便登記和管理時,也可以在合作社下面的生產組織中設立戶口本。城市郊區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進行管理,或按城市戶籍管理,或按農村戶籍管理,或有的地方按城市管理,有的地方按農村管理。
壹般在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按照農村戶籍管理給每家每戶發壹本戶口本。在沒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按照農村戶籍進行管理,壹個戶口本只能在農業合作社設立,不能發放給每個成員。
海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戶籍管理條例的初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