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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對非法取證的法律監督?
壹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對非法取證行為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非法取證壹般是指公安機關不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違法以及違法行為嚴重程度的證據。

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具體犯罪有14件:1件,非法拘禁2件,非法搜查3件,刑訊逼供4件,暴力取證5件,虐待被監管人6件,濫用職權7件,玩忽職守8件,徇私枉法9件,民事、行政案件枉法裁判10件,執行判決、裁定失職65件。因犯濫用職權罪12、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13、玩忽職守罪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枉法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非法證據包括:

1,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使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

3、未經法定程序當庭出示、核實證據的;

4.其他非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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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程序第6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以確保法律的準確有效實施。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