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具體犯罪有14件:1件,非法拘禁2件,非法搜查3件,刑訊逼供4件,暴力取證5件,虐待被監管人6件,濫用職權7件,玩忽職守8件,徇私枉法9件,民事、行政案件枉法裁判10件,執行判決、裁定失職65件。因犯濫用職權罪12、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13、玩忽職守罪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枉法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非法證據包括:
1,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使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
3、未經法定程序當庭出示、核實證據的;
4.其他非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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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程序第6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以確保法律的準確有效實施。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