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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退款法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註意: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相關內容:

新發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四大要點

看點壹:七天內退貨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制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鮮活易腐的,消費者網上下載或者拆封的,以及交付的報刊除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看點二:不能設最低消費標準。

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付款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措施保證交易的安全可靠,並按承諾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費用。

看點三:網商要保護消費者隱私。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的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被收集者的同意。同時,網絡運營商必須對收集的數據和信息嚴格保密。

看點四:網商提供真實信息。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本人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