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工單位或勞務派遣員工應及時通知勞務公司。
3.勞務公司負責辦理工傷申報、審批、勞動能力鑒定等壹系列工傷手續。
4.工傷賠償按照工傷認定標準和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5.如果補償結果不壹致,被派遣員工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調解或通過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負傷或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往境外工作,根據其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