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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是虛假的征求意見。
草案本身沒有法律效力,經法定程序批準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標準草案是指在批準發布前的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是承擔標準編制工作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任務書或工作計劃起草的稿件。

起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尚未被有關當局通過和頒布,或雖已頒布但仍在試行中。例如:土地管理法草案和交通管理條例草案。

擴展數據

決議草案的撰寫

1.與工作文件的差異

與工作文件不同,決議草案在格式上沒有具體要求。作為正式文件,決議草案有嚴格的寫作規範和語言要求。壹份完整的決議草案包括標題草案和案文草案,其中案文分為序言條款和行動條款。

每個委員會撰寫決議草案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這壹點需要註意。

2.草案的標題

決議草案的標題應包括以下內容:

委員會、議題、決議草案編號(決議編號,在提交後由委員會主席團確定)、起草國和附議國名單。

值得註意的是,該決議草案的國家通常排名不分先後。建議中文會場按拼音順序,英文會場按英文字母順序,這樣可以給主席團留下好印象。

3.草擬文本

決議草案的案文由兩部分組成,即序言條款和行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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