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壹份,被告各壹份;
2、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據、病歷、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費證明和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於證明運輸費用的官方票據;
(4)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籍,最好能提供交通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居住壹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五)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殘疾的證明;
(六)被扶養人與受害人是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收入來源的證明;
(7)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材料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增減,並按民事起訴狀副本數量提交人民法院;
3.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