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壹條為了傳承和弘揚中醫藥事業,保障和促進中醫藥發展,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中醫藥是指中國各民族醫藥,包括漢族醫藥和少數民族醫藥,是反映中國人民對生命、健康和疾病認識的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技術方法的醫藥體系。
第三條中醫藥是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療衛生事業中的作用。中醫藥發展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動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發展。國家鼓勵中醫和西醫互相學習、互相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