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18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作為壹名村幹部,幫助村裏實現基本富裕當然是壹項非常重要和基本的任務。甚至可以說,需要時時刻刻落實的是首要責任。最基本的是要能夠維護村集體的團結穩定,要有明確的自我認知和定位。當村幹部是為人民服務,不是工作享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時,應當從全體村民的利益出發,推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熱心公益、有壹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候選人應當介紹自己的履職理念,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過半數的村民登記參加選舉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只有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半數以上的選票才能當選。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的,不足名額另行選舉。如果舉行另壹次選舉,在第壹次投票中未當選的候選人將獲得更多的選票,該候選人將以更多的選票當選,但獲得的票數不得少於投票總數的三分之壹。
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和公開計票的方式進行,選舉結果當場宣布。選舉期間設立無記名投票辦公室。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選舉期間不能外出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其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單。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