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雙方都沒有資格從事房屋交易。具體來說,出賣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未取得房屋所有人的有效授權。作為買受人,個人支付能力不強或者表現不誠信,使出賣人無法拿到全部房款。
2.已標註房屋存在的風險。這方面的風險主要有:用於交易的房屋為違章建築或已納入拆遷範圍;房屋所有權有爭議;該房屋為* *所有,出賣人未征得* *所有人同意;房屋已出租給他人,出賣人未按規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等權利的;該房屋已經抵押,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購買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將形成新的住房困難;被依法查封或者依法限制房屋所有權轉移的;交易房屋存在質量問題。
3.交易程序中的風險。房屋屬於不動產的範疇,其交易規則不同於壹般動產。房屋產權及相關權利的發生和變更,需要到相關房產部門進行登記。出賣人僅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不足以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法律效力。只有房屋交易手續完備合法,登記機關才會予以登記。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06。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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