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碳排放權交易是指在碳排放權交易規定的排放總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利用這些減少的碳排放在企業內部和國內外使用或交易能源的壹種利用市場經濟促進環境保護的重要機制。碳排放交易是壹種可交易的配額制度,以《議定書》附件B所列減排和限制排放承諾計算的配額為基礎。例如,全球碳排放被限制在100單位,A國獲得15單位,B國獲得10單位,其他國家獲得剩余的75單位。如果A國僅排放65,438+00單位,B國排放65,438+02單位,那麽B國可以從A國購買2單位的碳排放..目前,歐盟在推動碳排放交易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制定了適用於歐盟地區的氣體排放交易方案。通過識別特定領域1萬套裝置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允許減排補貼進入市場,從而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
法律依據:《京都議定書》第17條規定,《公約》締約方會議應確定排放量交易的相關原則、方法、規則和指南,特別是其核查、報告和責任。附件B所列締約方可為履行其在第三條下的承諾而參與排放量交易。
任何此類貿易應補充為實現本條規定的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而采取的國內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