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護理費的計算標準需要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士人數、護理期限、護理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在完全不能自理的情況下,補償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時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如果只是部分不能自理,那麽護理費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如果不能自理的受傷員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雇主將對此負責。工傷職工經傷殘等級評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治療期間屬於帶薪停工,工資還是可以拿的。根據妳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妳可以要求不同的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