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對象是存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3.個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內。
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
1,僅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必須有證據證明納稅人有明顯轉移和隱藏其應稅財產或其他行為或跡象;
3、必須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並責令限期繳納;
4、必須在納稅人不願或不能提供擔保的情況下;
5、必須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綜上,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後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納稅人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給納稅人合法利益造成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和停征以及減、免、退、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國務院有法律授權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