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中的證據具體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詞;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但證據必須經過法院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中特有的壹種證據類型,其特點是:必須由行政執法人員制作;必須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產生;必須在行政執法現場出示;必須遵守法律程序。當事人拒絕當場做筆錄、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不影響證據使用,但執法人員應當註明理由。如果現場有其他人,可以由其他人簽名。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中的證據包括: (壹)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以上證據只有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三十四條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該行政行為及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證據。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