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對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不是強加或脅迫的,不違反法律規定的,都是有效的合同或承諾,至少可以起到證明作用。如果對方再次犯錯,即使不答應,在法律上也會遭受損失。承諾,即承諾的事實和內容與法律規定相統壹,完全可以認定為有效行為。當事人和對方都應當履行承諾,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壹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其已接受要約而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473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壹種表達。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以及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