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許多品牌汽車制造商生產的電動汽車已列入目錄。如果沒有列入目錄,它們就不能上市,也不能上路。壹旦他們上路,就會受到懲罰。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載客或者運送物品、進行特種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5條對“摩托車”的規定如下:
無論駕駛模式如何,最高設計速度超過50km/h的兩輪或三輪汽車,或使用內燃機時排量超過50 μ l的兩輪或三輪汽車,包括兩輪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和直三輪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和直三輪摩托車可統稱為三輪摩托車)。
第3.6條規定:“輕便摩托車”是指最高設計速度不超過50公裏/小時(無論何種駕駛模式)且使用內燃機時排量不超過50μ l的兩輪或三輪汽車,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速度不超過20公裏/小時的兩輪汽車..
從上述法律和國家標準可以看出,最高時速20公裏以上、50公裏以下的電瓶車設計已達到輕便摩托車國家標準;最高時速超過50公裏的電動車設計已達到摩托車的國家標準,兩者都應屬於機動車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