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本執行程序終結後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半年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壹次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時,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壹)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已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且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四)案件執行完畢三個月以上;(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經依法查找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法律依據
《關於嚴格規範終結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六條終結執行程序裁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申請執行的債權;
實施過程及采取的實施措施和強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四)債權的實現;
(5)申請執行人有權依法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並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負有繼續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後,執行案件即可結案。人民法院在進行相關統計時,應當區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的案件和以其他方式結案的案件。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應當依法在互聯網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