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作品:(壹)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和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權的取得方法1、原始取得所謂“原始取得”是指權利的取得不是基於他人已有的權利,而是最初取得權利的情形。通過原創獲得的著作權是完整的著作權,包括人格權和財產權的所有著作權的權力。著作權的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具體情形:(1)。自然人因創造性行為而獲得版權。(二)法人等組織依法取得著作權的。就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在主辦體現其意願的創作活動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獲得著作權。(3)自然人或法人等組織通過法律推定取得著作權。當對自然人是否實施了創作行為或法人等組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被視為作者的要求有爭議時,法律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直接推定簽署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等組織為作者。2.派生取得中所謂的“派生取得”是指權利取得是基於他人已有權利的派生取得的情形。通過衍生取得的著作權是著作權的壹部分,即僅涉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著作權的派生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具體情形:(1)、協議取得(2)和繼承取得。(三)依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