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因故意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國民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每年的九月十日是教師節。

中國公民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具有教學能力,並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並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領導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