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調整的是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轉讓產品或貨幣、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務等活動而產生的債務的償還或履行情況,體現了財產從壹個民事主體向另壹個民事主體合法轉移的過程。這是合同法和物權法的明顯區別。雖然《合同法》和《物權法》都是物權法,但其中的財產權特別是所有權直接規定了社會財產的所有權關系,要解決的問題是誰擁有現有財產,主要是生產資料。因此,所有權乃至整個財產權本質上是規定和反映社會財產關系的靜態狀態。
作為調整債權關系的法律規範,合同法規定並體現了社會財產或其他勞動成果從生產領域轉移到交換領域,再通過交換領域進入消費領域。其主要內容是轉移占有的財產,而改造的目的要麽是實現對財產的占有,要麽是創造新的占有。
因此,合同是當事人處分或取得財產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了流通領域財產運動的狀態。合同法通過確認和保證合同當事人依法正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約束自己的行為,對這種財產流轉關系進行規範和調整。
合同法是大陸法系中壹部獨立的民法。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憲法下的部門法,民法本身是壹個龐大的法律體系,它是由調整某些民事關系的若幹單獨的法律組成的,如商標法、專利法、繼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權法也是這樣的單行法。雖然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適用於合同法,但合同法以其特殊或具體的制度和規定調整各種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