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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隊是否適用《軍隊備用房地產租賃管理條例》?
適用。總後勤部要求加強軍隊閑置房產租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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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8月6日電記者翟光明、王斌報道總後勤部日前印發通知,要求全軍和武警部隊認真貫徹落實《軍隊閑置房產租賃管理規定》,嚴格加強軍隊閑置房產租賃管理。

通知強調,軍隊空余房地產租賃工作應當遵循保護產權、控制規模、依法租賃、集中管理的原則,在確保戰備、部隊用房和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壹要嚴格限制租賃範圍。其中明確,可以出租的軍事備用房地產主要是經過精簡、重組、部署和調整並超出居住標準的現有備用營房、場地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軍級以下作戰部隊、預備役部隊和科研試驗部隊不得從事空余房地產租賃活動;不得擅自保留和出租整棟空置房產。二要嚴格審批權限。無論規模和數量如何,都必須履行批準程序,總部和大單位將仔細審查並嚴格控制。三要嚴格租金收入管理。單位留存的備用房產租金收入主要用於基建營房,實行“收支兩條線”,加強預決算管理。四要嚴格監督檢查。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出租單位每季度對承租人出租的空置房產使用情況進行壹次檢查,部隊和總部每年進行壹次檢查或隨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