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中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從離開住所地起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療的情況除外。被告城市戶口被註銷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確定管轄;雙方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遷出戶籍後未落戶且有經常居住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無經常居住地且戶籍遷出未滿壹年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壹年的,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刑事案件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