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運輸公司對貨物的損壞負責。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損失應由商業公司承擔。承運人應當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失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保價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的過錯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交付於買受人指定的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