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住所、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或者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互聯網廣告活動適用本法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網頁上以彈窗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標註關閉標誌,確保壹鍵關閉。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的管理者、電信運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止其利用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違法廣告。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發布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未明示關閉標誌以確保壹鍵關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廣告活動違法而不予制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停止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