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在生產和銷售的食品的標簽標準如下:
(1)包裝食品的標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離;
(2)標簽上的內容必須清晰、簡單、醒目,文字和符號應清晰規範,圖形設計應直觀易懂,背景和底色應采用對比色;
(3)食品名稱必須在整個標簽中最醒目,食品名稱和凈含量應放在同壹視野的顯著位置;
(4)食品標簽使用的文字必須是規範漢字,不得有簡體字、過時異體字、不規範簡體字和錯別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確保食品安全。
文章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壹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協助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二、出售的現成食品有哪些?
出售的現成食品包括以下內容:
1,酒水;
2.冷凍飲料、水果和蔬菜;
3.烘焙食品;
4.肉制品;
5.堅果和種子;
6.糖果;
7.巧克力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