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教唆犯法的規定體現了共犯從屬性論和獨立性論。
教唆犯法的規定體現了共犯從屬性論和獨立性論。
教唆犯是指通過勸說、引誘、教唆、鼓勵、收買、威脅等方式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沒有犯罪意圖的人。,使他根據教唆犯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犯構成教唆犯。教唆犯罪的特點是教唆者自己不實施犯罪,而是教唆他人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教唆犯與被教唆實施犯罪的人形成犯罪關系。因此,教唆犯的教唆對象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14歲或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不構成犯罪關系,只有教唆者被單獨定罪和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從屬性理論

這是刑事古典學派的觀點,以行為主義、犯罪同壹性理論和客觀主義為基礎。認為* * *犯從屬於主犯,教唆犯成立或可處罰,前提是有壹定的實行行為。只有當主犯成立並受到懲罰時,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才從屬於主犯並成立了犯罪並受到懲罰。

獨立性理論

這是現代學派的觀點,基於行為主義、同壹性理論和主觀主義。認為犯罪是行為人惡性的表現,* * *的教唆表現出其固有的反社會和人身危險性,對危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它實際上是壹個獨立的犯罪,它應該根據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是從屬於正在實施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