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處理家庭暴力的方式如下:
1.雙方可以協議離婚;
2.收集家庭暴力證據,包括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照片、通話記錄、書證:男方寫的悔過書、證人證言等。
3.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4.您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家暴怎麽判?
實施家庭暴力造成他人輕傷以上,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如果家庭暴力情節輕微,造成輕傷的,壹般作為治安案件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救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緩交、減交或者免收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