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編纂方面的差異。大陸法的壹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系統的法典形式,在其主要發展階段幾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在英美法系國家,雖然成文法的數量在增加,但成文法通常是以單壹法律的形式出現的,而不是壹部包羅萬象的法典。
(3)法律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國家壹般將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而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基本分類。
(4)訴訟中的分歧。由於歷史原因,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法官不僅要幫助當事人明確爭議焦點、積極引導取證活動,還要主動要求當事人出庭積極影響審判進程。這種訴訟程序突出了法官的職能,具有職權主義訴訟的特點。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為中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議的“仲裁者”,不能參與爭議。因此,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也被稱為對抗制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