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是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並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建築規模、* * *設施設備、業主數量、小區建設等因素,本著便於實施物業管理的原則進行的。住宅小區總體規劃設計範圍內未獨立分隔的非住宅物業應劃分為壹個具有住宅性質的物業管理區域。第十壹條新建物業項目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是物業管理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壹)物業管理區域檔案登記表;(二)立項批復;(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批準文件;規劃條件和規劃總平面圖;(六)其他相關材料。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出具物業管理師備案證明。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標明登記的物業管理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