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
第十二條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下列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監督。監察機關應當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廉潔奉公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的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