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過失辭退,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麽?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