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非法泄露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保密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停止其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證部門可以暫停直至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人是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