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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性賄賂罪有明確的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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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刑法典及其五次修正案中,沒有對性賄賂進行定罪處罰的規定,但這種現象在司法實踐中發生得非常頻繁。

所謂性賄賂是指犯罪分子通過提供性服務或雇傭性工作者(性工作者)使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方式,向掌權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性賄賂包括性賄賂和性賄賂。性賄賂可以定義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不正當服務,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性賄賂可以定義為“為國家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提供不正當服務”。

雖然目前中國刑法中沒有關於性賄賂的規定,但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5條的規定,任何直接或間接給予公職人員不正當好處以影響其作為或不作為的人都被定義為犯罪行為,而公職人員直接或間接索取或接受不正當好處。事實上,這已經將無形利益納入了賄賂犯罪的範圍。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國際公約,它自然成為中國的法律淵源,對中國公民具有約束力。

與財產賄賂不同,性賄賂可以根據犯罪數額定罪量刑,但可以參照刑法第386條和第390條根據犯罪後果和情節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