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法的規定:
第六章海關事務保障
第六十六條收發貨人在確定商品歸類、評估貨物、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理其他海關手續前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依法提供與其法定義務相適應的擔保後放行貨物。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免除擔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納稅擔保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無法提供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提供擔保的其他情形的,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
第六十七條有能力為海關事務提供擔保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擔保人。除非法律規定不允許做擔保人。
第六十八條保證人可以以下列財產和權利提供保證:
(壹)人民幣和可兌換貨幣。
(二)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和存單;
3 .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
(四)海關依法認定的其他財產和權利。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不免除擔保人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義務。
第七十條海關事務擔保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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