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交易對方的相關人員以及其他能夠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秘密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是賄賂的壹種形式,但與其他賄賂形式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1 .交易對手的員工
(2)受交易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賄賂主要指什麽?《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賄賂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利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
經營者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時,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對方折扣,並可以給中間人傭金。如果經營者給對方折扣或給中間人傭金,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