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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法律風險
我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債權轉讓有明確規定。明確區分法律關系及其權利和責任並不容易。目前,大多數平臺在不承認債權轉讓法律關系主體時,仍需對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給予足夠的認識。

在債權轉讓中,壹般有以下四種情況:

1.合同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情況下,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權人的地位,享有債權。原債權人從合同關系中完全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中的債權。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原債務人。

2.債務轉讓是指債務人與第三方達成的轉移債務的協議。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的債務人,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從合同關系中完全消失,免除債務的義務。債務承諾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3.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因接受債務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4.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因債務的履行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目前,在中國P2P的實踐中,有個人、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保理公司等。已形成的債權通過平臺轉讓,由投資人(第三方)認購,債務人直接向受讓方清償債權或轉讓方到期回購債權。壹般來說,債權轉讓關系包括三方,即中介-平臺、轉讓方和受讓方-投資方。平臺作為中介以法人(即公司)形式參與,而轉讓方或受讓方多以自然人(即個人)形式存在,並以小貸公司、典當行、保理等實體形式參與。因為屬於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進入門檻比較高,所以這種情況比較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