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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招標前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引用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定“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招標人應當具有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履行項目審批程序和保證資金來源是招標項目在投標前必須具備的兩個基本條件。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招標:

(壹)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和概算應辦理審批手續,並已批準;

(三)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該批準的,已經批準;

(四)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第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項目,根據《建設項目審批條例》,招標人必須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還有壹些其他內容查不到,還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征地拆遷工作是否已經完成。

七部委30號令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招標:

(壹)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和概算應辦理審批手續,並已批準;

(三)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方式經過核批;

(四)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