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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的最新司法解釋是什麽?
法律分析:1。新刑法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確立的拐賣婦女、兒童罪納入拐賣婦女、兒童罪,取消了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婦女、兒童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情節。

2.凡拐騙、拐賣、收買、販賣、接送、轉移、窩藏婦女、兒童的,不論聯系環節,不論拐賣人數多少,不論是否牟利,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阻撓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懲處。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沒收,並處罰金;以營利為目的出賣不滿14周歲的兒童,情節惡劣,以收養為名拐賣兒童,出賣被撿拾的兒童的,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出賣14周歲以上女性親屬或者其他不滿14周歲的親屬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3.在辦案中,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罪與罪,特別是拐賣婦女罪與介紹婚姻斂財斂財行為、拐賣兒童罪與收養代理、拐賣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拐賣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防止犯罪擴大化或放縱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