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經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請求行為人賠償所受損害。但是,補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由相對人和行為人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