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名教官應該存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行為。從妳提供的信息來看,很明顯這三名教官是故意傷害的,他們沒有故意殺害受害者,所以他們應該構成故意傷害罪和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近年來出現了許多類似的現象,如壹些解除網癮的私立學校講師殺害學生等。壹方面,孩子的家長在將孩子送到類似的學校和培訓機構時,應仔細考慮自己的情況和教育機構的資質。另壹方面,這反映出政府機構在這些領域缺乏監管。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這種類似教育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並盡快出臺壹些法律法規來規範這壹行業,使類似的悲劇不再發生。
我是壹名剛畢業的律師。以上我個人的看法可能有些偏頗。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