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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輔導員相關法律法規
1.學校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明顯與幾名教官存在雇傭關系,妳也提到學校通常默認教官體罰學生,所以教官的行為可以被認為是執行工作的行為。這使得學校在此次事件中成為民事侵權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而不是殺害孩子的教官,受害者可以獲得更多賠償。(因為學校作為壹個機構顯然有更強的補償能力)

第二,三名教官應該存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行為。從妳提供的信息來看,很明顯這三名教官是故意傷害的,他們沒有故意殺害受害者,所以他們應該構成故意傷害罪和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近年來出現了許多類似的現象,如壹些解除網癮的私立學校講師殺害學生等。壹方面,孩子的家長在將孩子送到類似的學校和培訓機構時,應仔細考慮自己的情況和教育機構的資質。另壹方面,這反映出政府機構在這些領域缺乏監管。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這種類似教育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並盡快出臺壹些法律法規來規範這壹行業,使類似的悲劇不再發生。

我是壹名剛畢業的律師。以上我個人的看法可能有些偏頗。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