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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是什麽時候開始的?
法律分析:飲酒後不準駕車”最早規定於國務院3月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但沒有規定如何處罰;只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

法律依據: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不準出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

(3)不允許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

(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

(五)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六)不準飲酒後駕車;

(七)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機械故障的車輛;

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要求的車輛;

(九)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

(十)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必須佩戴安全頭盔;

(十壹)車門與車廂不相關時,不得行駛;

(十二)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十三)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聊天或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可以並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壹)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二)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挪用、出借機動車駕駛證的。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已廢止,其調整內容已被2003年6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