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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和經濟權利;

7.社會和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和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受保護的權利,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 *任何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民健康和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